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上海浦东:2022年新增上市企业占全市43% 科创板占半壁江山******
中新网上海1月17日电 (谢梦圆)17日,记者从上海浦东新区金融工作局了解到,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浦东上市公司228家,占全市的1/3,首发募集资金总额4780亿元(人民币,下同),占全市的近1/2。2022年,浦东新增上市企业21家,占全市的43%;募集资金267亿元,占全市的47%。新增21家上市企业中科创板占半壁江山,新增科创板上市公司12家,募集资金230亿元。
2022年,浦东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百花齐放。浦东已成为“硬科技”企业上市首选地,推动了产业集群化发展。在12家新增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中,生物医药企业8家、集成电路企业4家,包括以和元生物、微电生理、益方生物、盟科药业等为代表的一批重点生物医药企业和以翱捷科技、思特威、伟测科技等为代表的一批重点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
其中,微电生理首开先河,成为医疗器械第五套标准首家科创板上市企业;盟科药业为超级抗生素第一股;和元生物为基因治疗CDMO第一股等。此外,浦东首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华岭股份,从受理到过会仅用时38天,创下A股最快过会速度。
为更好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浦东持续推进上市服务改革创新。2022年以来,浦东金融工作局针对拟上市企业开具上市合规证明的实际需求,率先在全国试点了利用信用报告代替上市合规证明,目前已针对市场监管、对外投资、税务、安全生产等11个领域,为300余家企业开具相关信用报告,并实现全程线上办理、即来即办。
下一步,浦东将进一步深化完善上市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上市融资服务体系,为浦东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